管理難,就如莊家與賭徒;管理不難,就是原理原則...

Jul. 24, 2020

Scope-3的調查表

2020-7-24

應該很多企業陸陸續續接到來自於歐洲的客戶的調查表。(沒有上榜的企業也不要高興太早,意味著貴公司還不在這些國際大廠供應商候補名單)。

特別德國企業,未來選擇供應商,基於CDP的需要,都必須符合新基準的Scope-3的條件。也就是未來國際化企業,無法忽略SCM Co2 Scope-3的存在事實,做好對應,方為正途。

很多人以為GHG Protocol只是德國的規範,其實這已是國際上的共通標準了。涵蓋Co2的計算、報告與驗證的指引,與日本的省能源法類似,制度設計上企業有義務揭露,存在直接的關係。所以說,要做EU的生意,Scope-3是必要的條件。

那Scope-3是否有與EU交易的才需要嗎?不然,GHG Protocol有三個領域,Scope-1是企業內部直接的Co2排放量,如鍋爐、水電等等。台灣能源法也有訂定一些規範,製造業最大的Co2排放量的鍋爐,從最早的燃煤,改為重油,再強制的從重油改為天然瓦斯,就是降低直接排放的Co2量,這是Scope-1的範圍。

Scope-2則是間接排放量。因為有需要從外部採購,向供應商定貨。供應商為了生產也會排出Co2,這部份雖不是直接排出,卻是間接產生,在Scope-2的範圍,必須包含到供應鏈上的每個環節。

那Scope-3又是什麼?從Scope-2的上游供應鏈的排放量,延伸到下游供應鏈,如運輸、倉儲、消費到最後的廢棄過程的Co2排放量,都必須加以計算,找出瓶頸步驟,尋求最佳方案來降低總排放量。

對於Scope-1、Scope-2的Co2排放量的管理,或許比較單純,Scope-3的Co2排放量管制,相對不是那麼地被重視。以往是有LCA的管制,是不是充分達到總量排放的要求了,為何還需要出來一個Scope-3?相信這也是很多人不解的地方。

LCA被廣泛地使用在整個供應鏈上,Scope-3則是依據類別管理(Category)。GHG Protocol Scope-3 standard定義出十幾個類別,這部份依產業別有所不同,有必要最好直接與客戶討論。從這個變化來看,未來的國際化生意,必須有更高的經營理念,以CSR與永續為基礎,才有生存空間。

Latest comments

03.11 | 01:10

上述11點,能做好好難~
ISO 30414規範沒看過條文,不過覺得好扯,管理應該是變形的/彈性的,把它「標準化」「規格化」似乎不妥,即使是最低標準,那也何必給個最低標準呢?是要大家遵循最低標準=合規就好呢?

03.05 | 22:09

My sentiments exactly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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