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難,就如莊家與賭徒;管理不難,就是原理原則...

Jul. 24, 2020

陸陸續續從國際大廠發出的非財務指標的揭露

2020-7-24

接到國際大廠的要求,或是環境保護、溫室效應等等的調查表,不需要太訝異,SCM Co2管理的時代來臨了!最近幾年,這種來自客戶的要求,越來越多,可以預見的將來,供應商評選的第一關,就必須面臨環境保護的評鑑。

自從聯合國2030-SDGs的政策發佈以來,「企業社會責任」、「永續經營」、以及「環境保護」議題不斷,對企業的經營環境來說,轉型與蛻變已經是很成熟的要求了。

台灣企業或許還有點陌生,日本在這方面的對應,顯然比起台灣,進步的多了。「日經環境經營度調查」、「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(DJSI)」、「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(CDP)」、「FTSE4Good Global Index」、「Morningstar企業會責任投資股票指數(MR-SRI)」、以及陸陸續續還有其他的證券商或是先進企業等的要求,讓很多企業正陷入與調查表格鬥的當口,是不可逆的趨勢。

很多擁有多數門市的大企業,必須面對地方自治的要求,依「省能源法」、「溫室效應對應法」、提出必要的報告。甚至連「經團連」的「環境自主行動計畫」也包含在內。

所有的調查表內容大多雷同,但被調查的對象與籓籬有些微的差異,指定的計算指引與方法論卻有各自為政的感覺。企業經營者為此困擾不已,提出呼籲:「能不能統一一套方法!!!」

對於有在海外投資、設廠的企業來說,這是一件複雜的工作。雖然有很多國家可能也有類似日本的「省能源法」或是「溫室效應對應法」等,沒有或正開始關注的國家也不少,這種情況下,要以總公司的一套規範來執行,自有其難度。可喜的是,這個議題在全世界掀起一股浪潮,幾乎大部分的國家都積極的導入新制度來對應,應該可以很快地跟上來吧!

對制度與法律都成熟的先進國家來說,收集這些數據不是問題。對於開發中國家或是未開發國家,收集Co2等相關數據,有其困難之處。

譬如台灣有環保幾期的規定,訂有落日條款,廠商必須依據法律的期限,進行改善(如機車、電器用品、污染防治法等等),在國外就不見得一樣了。個人輔導的企業在越南有設廠,台灣基本上已不能燃煤(除了政府本身的問題以外),大部分的工廠鍋爐基本上早已從燃煤改成重油,配合政策又再改成天然瓦斯。但越南的法律還沒到此先進,基本上燃煤是合法的,這種情形隨著到未開發國家設廠的案例越來越多,差異性越大的現象不勝枚舉,這種情形之下,SCM Co2管理的議題,是一個頭痛時間。

話雖如此,最近針對供應鏈的Co2以及企業社會責任調查,紛至沓來,這個問題也無可迴避,如何面對,益形重要。

Latest comments

03.11 | 01:10

上述11點,能做好好難~
ISO 30414規範沒看過條文,不過覺得好扯,管理應該是變形的/彈性的,把它「標準化」「規格化」似乎不妥,即使是最低標準,那也何必給個最低標準呢?是要大家遵循最低標準=合規就好呢?

03.05 | 22:09

My sentiments exactly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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