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難,就如莊家與賭徒;管理不難,就是原理原則...

Aug. 18, 2020

故事的開端

2020-8-18

這個故事中,設定了兩個主角,小明與小娟。

小明是Liaw's company的環境推進部部長,負責Co2有關的數據收集、報告與改善對策的推動;

小娟是中國最大企業歐洲市場負責產品經理,供應產品給Liaw's企業,面對著排山倒海的環境議題,正苦惱著如何對應。

故事的背景:

  1. 最大企業是Liaw's company的主要供應商之一,長期配合Liaw's的政策,發揮SCM的得力供應商。
  2. Liaw's Company因為受到環境保護的國際政策影響,加上先進國家客戶的種種要求,環保議題持續高漲,環境推進部部長正為此苦惱如何對應。

最近的主要議題有三:

  1. 海外供應商的共同努力,需要有共通的規則
  2. 更有力的國際標準「GHG Protocol」發展的方向
  3. 「Scope-3」與過去的LCA手法上的差異

有一天,小娟向小明請教有關「Scope-3」的問題。

  • 小娟:小明部長嗎?我是小娟,昨天突然接到歐洲的客戶的一些奇怪的問卷。聽說貴公司也曾經為此傷過腦筋,可能是同一件事也說不定...
  • 小明:妳說的是「CDP」嗎?可是CDP不只是企業,NPO也是有影響。妳說昨天收到的問卷,具體內容是什麼?
  • 小娟:對方是德國企業,聽說在供應商評選的過程,添加了有關Co2管理的「Scope-3」的條件。
  • 小明:喔!德國!看起來貴公司也開始走國際化路線了,敬佩!
  • 小娟:托福!可是德國是不是與日本一樣,訂有節省能源規範?問券寫著請參照「GHG Protocol」,這是德國的規範嗎?
  • 小明:哈哈哈!「GHG Protocol」是世界標準,主要規範Co2的計算、報告與驗證,算是一份國際指引。與日本的節省能源法所規定的義務並無直接關係,德國也應該有類似Co2排放的規範,隨著業種的差異或許有些不同,但大部分的製造業,都是EU-ETS規定的對象。
  • 小娟:這麼說,「Scope-3」是在與EU排放量交易,無法避免的囉!
  • 小明:不!不!不!排放量交易規定是以製造業直接排放的「Scope-1」為中心,間接排放的「Scope-2」也有規範。「scope-1」是企業本身直接燃燒燃料產生的Co2,對貴公司而言,改裝中的鍋爐是用重油燃燒的吧!那就算直接排放。
  • 小娟:所以敝公司下個月改裝成天然瓦斯,也還是屬於「Scope-1」的範圍?
  • 小明:是的,就是這樣。「Scope-2」指的是從外面買來電力,水等能源,工廠使用這些能源,是屬於間接排放,如果蒸氣或是熱源也是購自外部的,都屬於間接排放,「Scope-2」的範圍。
  • 小娟:那「Scope-3」指的又是什麼?
  • 小明:簡單來說,自己公司無法直接管理,卻因為公司的營運活動關聯產生的SCM或是生命週期期間產生的Co2排放為對象。「Scope-1」、「Scope-2」以外的Co2排放管理都屬之。
  • 小娟:那麼說,周遭不是都存在「Scope-3」的問題嗎?為何好像大家都默不關心?
  • 小明:嗯!自己公司上游的供應商,例如越南供應部件地廠商,甚或更前端的供應商。相反的,貴公司的下游客戶,就像敝公司,再往下游推,消費者或是使用者等等,都屬於「Scope-3」的範圍。過程中,運輸業者、倉儲業者,以及消費過程的Co2排放,使用後的廢棄物處理等等,都必須涵蓋進來。
  • 小娟:那不就是所謂的LCA(Lifw Cycle Assessment)嗎?以前有稍微學了一點LCA的東西。
  • 小明:以SCM的觀點來看有點雷同,實際上「Scope-3」的概念有點不一樣。GHG Protocol的「Scope-3」國際標準,是將「Scope-3」定義出10數個類別,依類別各自管理,為其特點。
  • 小娟:這麼看來不管怎麼說,都無法逃避「Scope-3」範疇的規範囉!
  • 小明:可以這麼說,依據類別,向德國的客戶請教,掌握清楚類別的Co2排放對象,做好準備,比較實際。
  • 小娟:各式各樣的規則太多了,國際化還真不容易啊!

Latest comments

03.11 | 01:10

上述11點,能做好好難~
ISO 30414規範沒看過條文,不過覺得好扯,管理應該是變形的/彈性的,把它「標準化」「規格化」似乎不妥,即使是最低標準,那也何必給個最低標準呢?是要大家遵循最低標準=合規就好呢?

03.05 | 22:09

My sentiments exactly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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